转发——《关于支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征集
《关于支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征集
开始时间:2025-06-06. 结束时间:2025-07-05
社会各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4号)等文件精神,优化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环境,推动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型发展,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接续性医疗服务,逐步提升全市医疗资源配置和服务均衡性,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市卫健委牵头起草了《关于支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相关意见建议请于7月5日前反馈至我委医政处。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邮寄信件、电话等方式提交。并请留下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以便反馈采纳情况。
联系人:李勇,联系电话:0527-84389786,邮寄地址:宿迁市人民大道8号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处,邮编:223800,邮箱:sqswjw807@163.com。
附件:1.关于支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
2.《关于支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6日
附件1
关于支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4号)等文件精神,优化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环境,推动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型发展,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接续性医疗服务,逐步提升全市医疗资源配置和服务均衡性,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树立正确办医理念,强化公益性导向,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向专业化、差异化、特色化方向转型发展,为健康宿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到2027年底前,成功引导一批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型发展,区域内专科医疗和综合医疗服务体系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的局面基本形成。
二、转型方向
结合人口老龄化及健康服务多元化发展趋势,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发挥管理机制活、资源整合效率高等优势,积极发展康复、护理、老年、儿科、精神等专科特色,将其他科室床位转化为专科床位,或转型为相关专科医院;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通过新建、改造、合作等方式,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和功能。
三、转型认定标准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经依法许可和登记转型为非营利性康复、护理、老年、儿科、精神及其他各类专科医疗机构的,或将单个专科床位扩充至占医院总床位数的50%以上、且按标准配足相应专科医务人员的,可认定为已转型发展的社会办医疗机构。
四、支持政策
1.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型为医养结合机构的,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财政审批符合有关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条件的,自有产权用房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租赁形式举办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贴;按照符合条件入住老人自理、部分失能、失能情况,由同级财政分别按照每人每月30元、40元、50元的标准(县区制定标准的按县区标准执行)给予运营补贴。
2.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全职引进的市外中、高级职称临床医师,由同级财政对引进的中高级人才实行按年奖励,奖励期限3年,工作满一年的按中级职称5000元/人、高级职称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工作满两年的按中级职称1万元/人、高级职称1.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工作满三年的按中级职称2万元/人、高级职称3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乡镇医院引进的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级医疗机构引进的医学类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由同级财政对引进的毕业生实行按年奖励,奖励期限3年,工作满一年的奖励5000元/人、满两年的奖励1万元/人、满三年的奖励2万元/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新取得正高级职称,由同级财政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贴。
3. 卫生健康部门主动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型发展人才培养培训,安排有条件的医院免费接收转型发展医院派出的进修学习人员。对转型后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实施人员培训补助,对其登记转型后的3年内,到上级医院脱产进修取得合格证明的医务人员,由同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不少于500元补助,最长补助6个月。
4. 医保部门支持按规定将转型后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继续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专科医疗机构,收治的对应专科核心病种,可根据其专科特点和服务能力,适当提高DIP病种分值。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职业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补贴,鼓励一定规模以上企业、获民政部门4A级及以上评估等级的行业组织申报第三方评价机构,面向地区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6. 民政部门将转型为医养结合机构的护理人员纳入养老护理培训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发放职业资格岗位补贴和入职奖励补贴。
7. 鼓励转型发展医院转变发展理念,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模式,培育本土品牌特色的民营医疗集团,帮助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在组织医院管理人员培训项目时,培训名额优先向转型发展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倾斜。
8. 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型发展工作的指导,确保其功能布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符合所转型机构的标准要求。
9. 卫生健康部门应主动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组织上级医院对转型发展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合作、支持加入市级专科联盟,加快专科服务能力提升,并在市、县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和评审时给予适当倾斜。
10. 对于转型为其他专科医疗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各级相关部门要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五、组织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民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型发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帮助社会办医疗机构解决转型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主动加强对医疗机构转型发展扶持政策的研究,提请地方党委政府决策。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民营医院转型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将其纳入相应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体系,持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附件2
《关于支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 、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环境,推动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型发展,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接续性医疗服务,逐步提升全市医疗资源配置和服务均衡性,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起草制订《关于支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 、起草过程
2025年2月,市卫生健康委对全市各县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型发展意愿及有关情况开展调查,经调查,存在转型意愿的医疗机构主要方向为康复、护理等专科医疗机构或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根据调查有关情况,市卫生健康委起草形成《指导意见》第一稿。3月11日,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召开全市民营医院转型工作座谈会,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及辖区有转型意向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会议,根据与会人员提出意见或建议,对《指导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第二稿。3月13日,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市人社、医保、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康复、精神、养老等相关专科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法律顾问参会,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形成《指导意见》第三稿。4月份,将文件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阅,根据分管市长意见,修改形成第四稿书面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5月中旬,根据部门反馈意见,修改形成第五稿;5月29日,组织委内专题会办会,修改形成第六稿;6月4日,召开委党委会,研究审议后形成第七稿;6月5日,市政府召开重点文件起草会商会,依据会议意见修改形成第八稿,将通过网络等途径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三 、主要内容
文件共五个部分,主要明确了工作总体目标、转型方向、转型认定标准,针对转型发展制定了相应支持政策,以及工作的组织保障。主要内容是: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向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特色化方向转型发展,成功引导一批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型发展,区域内专科医疗和综合医疗服务体系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的局面基本形成。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结合人口老龄化及健康服务多元化发展趋势,积极发展康复、护理、老年、儿科、精神等专科特色或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制定支持政策,对经依法许可和登记转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或将单个专科床位扩充至占医院总床位数的50%以上、且按标准配足相应专科医务人员的,可认定为已转型发展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的人才按照学历、职称等层次分别给予相应标准的购房补贴、个人补贴或奖励,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型发展人才培养培训并实施培训补助,加强转型社会办医疗机构专科能力建设,等等。为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型发展,意见明确加强相关组织保障措施。
四 、发布实施
《指导意见》定稿后将拟在市卫健委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以市卫健、民政、医保、人社、财政等5部门名义联合印发。
https://www.suqian.gov.cn/cnsq/myzj/mycontent.shtml?id=2B645E6E1F2903B9DF4B8B7D7C21FD07